商辦流通函[2011]693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自2006年起,我部開展了兩批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工作,促進了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為貫徹落實“十二五”規劃綱要,進一步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在總結前兩批試點經驗的基礎上,商務部決定在“十二五”時期開展第三批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工作,F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城市范圍
本次試點以具有較好工作基礎的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和地級城市為主,適當考慮部分基礎較好、具備條件的縣級城市,已列入前兩批試點的城市不在本次試點范圍。
二、試點城市認定程序
(一)各地推薦。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負責推薦第三批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城市,每。ㄗ灾螀^、直轄市)限推薦2個城市,計劃單列市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可單獨報送。
(二)專家論證。按照試點城市確定條件組織相關專家進行論證,研究確定第三批試點城市。
(三)結果公示。確定的第三批試點城市將在商務部網站公示。
(四)發文公布。2011年9月底前公布第三批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城市。
三、被推薦城市的條件
(一)當地政府重視,將推進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作為近期一項重點工作。具有市人民政府批準出臺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城市回收體系建設總體思路、工作目標和實施步驟明確具體。
(二)具有由市人民政府牽頭或商務主管部門牽頭,發展改革、國土資源、環境保護等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或協調機制。
(三)具有不少于2家能夠承擔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任務的再生資源回收龍頭企業。
(四)具有規范和促進再生資源回收行業發展的地方法律法規及配套政策。包括資金支持、用地安排、稅收優惠等方面政策。
四、推薦材料要求
(一)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推薦文件。
(二)第三批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城市申報表(附件1),同時附被推薦城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規劃和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工作領導小組或協調機制文件。
(三)城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基本情況表(附件2)。
(四)城市再生資源回收龍頭企業經營情況表(附件3)。
(五)被推薦城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工作方案,包括:再生資源回收體系現狀,未來工作的總體思路、具體目標、體系建設的具體內容和模式、方案可行性分析、實施步驟、體系建設重點企業情況、投資總額、分項目投資額、組織領導、地方配套措施及其他內容。上述材料一式兩份(需裝訂成冊),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于7月31日前統一報送商務部。
五、認真總結評估前兩批試點
為及時總結前兩批試點城市經驗,了解試點工作取得的成效,請各地督促前兩批試點城市對照試點實施方案,認真總結評估,完成總結或階段性評估報告,并認真填寫城市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基本情況表(附件2)以及承擔城市體系建設項目的城市再生資源回收龍頭企業經營情況表(附件3)。
同時,為做好再生資源龍頭企業培育工作和有關項目儲備,請各地商務主管部門組織調查了解有關情況,認真填報本地區城市再生資源回收龍頭企業經營情況表(附件3)和區域性大型再生資源回收利用基地情況表(附件4),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將上述材料于7月31日前上報商務部。
各地商務主管部門要高度重視再生資源回收體系建設試點工作,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按時報送有關材料。工作中的有關問題請及時與商務部溝通。
商務部辦公廳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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