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中央專項
獎勵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改善農村渡船安全狀況,經國務院批準,中央財政決定在“十二五”期間繼續安排專項資金鼓勵農村老舊渡船更新。為規范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老舊渡船是指船齡達到或超過15年且仍在運營的農村渡口旅客渡運船舶(不包括客滾船和車客渡船)。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村老舊渡船報廢更新中央專項獎勵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中央財政從車輛購置稅交通專項資金中安排的,用于鼓勵農村老舊渡船更新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為明確責任,充分調動地方政府做好農村老舊渡船更新的積極性,專項資金采取以獎代補的方式安排,實行專項轉移支付。
第五條 專項資金實行?顚S,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管理,接受群眾和社會監督。
第二章獎勵對象及標準
第六條 農村老舊渡船更新按照地方政府和渡船所有人自愿的原則,由地方政府組織實施,更新所需資金由地方政府和渡船所有人共同承擔,中央財政根據實際更新情況予以適當獎勵。
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獎勵對象為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完成農村老舊渡船拆解并更新的船舶所有人。對部分船齡不詳的農村老舊渡船,若確有更新改造的必要,經市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鑒定后,給予相應獎勵。
第八條 對東部地區,農村老舊渡船更新中央財政獎勵標準為新造農村渡船造價的50%;對中部地區,中央財政獎勵標準為新造農村渡船造價的60%;對西部地區(西藏除外),中央財政獎勵標準為新造農村渡船造價的70%;對西藏地區,中央財政給予新造農村渡船全額補助。單船獎勵資金原則上不超過15萬元。地方補助比例和資金來源由船舶所在地省級財政部門商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定。
第三章專項資金的申請和撥付
第九條 市(省直管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根據上年度本地區農村老舊渡船更新完成情況,填寫申請表并在政府公開媒體和主要農村渡口將申請表(申請表式樣見附表)向社會公示10天無異議后,再上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審核匯總后于當年3月底前向交通運輸部、財政部報送獎勵資金申請文件和申請表。
第十條 交通運輸部對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上報的獎勵資金申請進行審核匯總并于當年4月底前報送財政部。財政部審核確認后下達專項資金預算,并將專項資金撥付到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
第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同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供的老舊渡船更新的相關資料和申請及時下達預算。資金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農村老舊渡船更新工作的監督和管理,具體負責農村老舊渡船更新工作的單位或部門,應當指派專人到現場監督舊船拆解,拍攝照片,并收回全部報廢船舶資料和證件建檔留存。新建渡船應達到各地按原交通部、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關于印發渡口渡船安全管理整治實施方案的通知》(交海發﹝2005﹞412號)制定的渡船標準。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組織研究制定適于本地區內河不同水域的農村渡船標準化船型,并推廣應用。
第十三條 各級財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管理,明確相關責任。
第十四條 財政部、交通運輸部對專項資金的安排和使用情況組織不定期的重點抽查。對單位和個人虛假申報、截留、挪用等行為,財政、交通運輸等部門應及時制止和糾正,并嚴格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 省級財政、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對專項資金的申請、發放程序和監督管理等事宜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并報財政部和交通運輸部備案。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交通運輸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